
公告日期:2025-08-06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 B 座 14 层
电话:0472-7159669 传真:0472-7159669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上交所下发了上证公函【2025】1154 号《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中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及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4:
关于标的公司尚需取得的资质。草案披露,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
公司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尚无任何经营资质;标的公司天然碱项目建设时,需办理立项、环评、节能审查、用地、用水等相关手续。请公司补充披露:天然碱项目建设中尚需取得的经营资质及审批手续,包括具体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取得计划及时间安排,预计量产时间,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天然碱项目建设中尚需取得的经营资质及审批手续,包括具体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取得计划及时间安排,预计量产时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