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标的公司”)拟向其股东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投资”、“交易对方”)定向减资,定向减资完成后,中盐碱业将成为中盐化工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加度律所”或“本法律顾问”)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子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前六个月(2024年12月20日)起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2025年7月23日)(即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7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释义相同。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法律顾问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资料。其中,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顾问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
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前六个月(2024年12月20日)起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2025年7月23日),即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7月2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上市公司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的情况不在本次自查范围。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资料,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人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 交易数量
(买入/卖出)
周 杰 中盐化工党委书 2025 年 1 月 2 日 买入 20,000
周 杰 记、董事长 2025 年 1 月 7 日 买入 3,900
许 明 中盐化工副总经理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买入 15,000
刘伟国 2025 年 6 月 16 日 买入 1800
中盐化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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