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拟实施定向减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
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标的公司天然碱矿权估值机构。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标的公司天然碱矿权估值机构。
上市公司除除聘请的上述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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