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核查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加度律所”或“本法律顾问”)接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子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对中盐化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加度律所认为:中盐化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中盐化工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王 勇
经办律师(签字):
王 勇 茹家缘 杨静怡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7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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