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拟实施定向减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为中盐碱业定向减资,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审批事项,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为中盐碱业定向减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标的公司定向减资,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优化业务布局、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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