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降低董事会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职工董事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公司需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八)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务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制定公司法务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定期汇报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做好公司内控管理工作;
(五)做好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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