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4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9
第六章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12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14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4
第九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局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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