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局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董事局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董事局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以下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局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局由十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公司在职员工在
300 人以上的,应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至少 1 名。设董事局主席一名,董事局副主席一至三名。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局主席和董事局副主席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章 董事局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局应当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宜,董事局对
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如下,超过此权限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须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投资、资产购置及处置、借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30%;
(二)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资产购置及处置、借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30%;
(三)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且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30%。董事局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及公司未控股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须提交股东会表决。
(2)超过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金额的对外担保须提交股东会表决。
(3)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会表决。
(4)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但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除外。
(5)董事局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局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董事局在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上述董事局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根据该等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董事局重大投资决策、财务决策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局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局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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