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局秘书处。董事局秘书处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局秘书。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局秘书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局秘书处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局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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