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公司实际控制的附属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局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局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局的审批权限的,董事局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局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局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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