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及其参与者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局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局负责股东会的召集。董事局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局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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