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并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
(一)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三)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及与定向投资人签订的《定向募集说明书/发行协议》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披露。
(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
的第一季度报告;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上半年报告;
3.每年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披露。
(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局主席、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5.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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