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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