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或者公
司董事局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局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
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局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局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局、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局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局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局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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