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
中国 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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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贵公司发布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发布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
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06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贵
公司 2025 年 0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由董事会
召集,并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六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 2025 年 7 月 5 日公告增加临时提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7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321 号亚星大厦准时召开。
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亦按照《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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