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纸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同时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利用境内期货、境外纸货的套期保值功能,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管控过程。
第三条 套期保值:在现货市场和期纸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
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纸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纸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盈亏时,可由期纸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条 公司期纸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三)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公司、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四)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套保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保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套保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期纸货业务的下属子公司业务资质,未经董事会核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纸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经营主营业务之外的商品,不得擅自开展新品种的交易;未经公司开户流程批准,不得擅自新开期纸货账户。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内、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的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额度审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八条 套期保值决策组职责为:
按照集团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和授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相应公司的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组(以下简称“决策组”),决策组由相应公司总经理、主管业务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风控经理组成,是公司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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