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目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2
第二节 正文...... 3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 3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4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5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五、结论意见 ...... 6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酒钢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酒钢宏兴”)的公司控股股东酒钢集团增持酒钢宏兴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酒钢集团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酒钢集团增持酒钢宏兴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控股股东酒钢集团增持酒钢宏兴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实施增持的主体系公司控股股 东酒钢集团。
(一)酒钢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酒钢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酒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十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54,410.9469 万元(壹佰肆拾伍亿肆仟肆佰壹拾万零玖仟
肆佰陆拾玖元整)
法定代表人 程子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02246412029
登记机关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造业,采矿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
经营范围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上属国家专控专卖的项
目均以资质证或许可证为准)。
经营期限 1998-05-26 至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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