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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1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21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22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22

第九章 附 则......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
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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