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最终取得批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梁梓女士,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 2.28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本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48,517,345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股数按照总股本变动的比例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38,619,546.60 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9、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公司当前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和机制完备,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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