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若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投资部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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