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至少两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指令证券投资部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百分之二十五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
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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