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董事会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间内、规定媒体上、规定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对公司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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