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1
3. 术语......1
4. 总体原则......2
5.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2
6. 募集资金使用......3
7. 募集资金改变用途......7
8. 募集资金监督......9
9. 附则......10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1.3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引用标准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
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及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 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 总体原则
4.1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4.2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3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4.5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5.1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5.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2.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5.2.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该账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5.2.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5.2.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5.2.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2.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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