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1
2. 引用......1
3. 术语......1
4. 股东会的职权......2
5. 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2
6.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4
7. 出席和委托......5
8. 召开、主持和审议...... 6
9.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7
10. 会议记录......11
11. 附则......11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维护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1.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1.3.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4.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管理,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2.引用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术语
3.1.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3.2.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股东会的职权
4.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1.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1.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1.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4.1.8.修改《公司章程》;
4.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4.1.10.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4.1.11.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4.1.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4.1.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1.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4.1.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1.16.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4.2.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3.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5.会议类型和召开情形
5.1.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5.2.1.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5.2.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5.2.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2.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2.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5.2.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2.7.前述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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