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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11:19 股吧网页版
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超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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