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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