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
设,增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
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发生
亏损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 独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应主动遵守《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 度》等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 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责任
部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年度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应当就公司
年度财务状况和相关财务数据与董事会秘书进行充分
沟通,并安排财务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报告编制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
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年度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2 年)》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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