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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6:57:40 股吧网页版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 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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