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外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的条件应当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应妥善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其他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确认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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