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理
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的
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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