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聘请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按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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