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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2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4 -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6 -
第五章 附则......- 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证券行业从业资格成绩和经验;

4.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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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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