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5-03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涉及本金 1,274 万元、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在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对该事项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 1,274 万元
单项减值,且中科大洋已经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 70.69%)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
定书》(2025)京 0108 民初 83231 号、执行通知书(2025)京 0108 执保 7653
号等相关资料,中科大洋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18747L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 11 号楼大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燕
被告一:江苏可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7GCJ75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7 号越洋国际 1518 室
法定代表人:袁兴兵
被告二:袁兴兵
被告三:吴德殿
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中科大洋与被告江苏可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可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总金额人民币 4,800 万元,担保方是被告二袁兴兵、被告三吴德殿。
协议书第一条第 2 项约定:“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向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2.1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5%,
1,200 万元。2.2 2022 年 12 月 20 日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25%,1,200 万元。
2.3 2023 年 12 月 20 日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25%,1,200 万元。2.4 2024
年 12 月 20 日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25%,1,200 万元。”
协议书签署后,截止 2024 年 12 月底被告一向原告共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3,100 万元,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与原告、第三人南京厚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厚建”)签署了三方协议,以原告应支付第三人南京厚建的软件采购款抵销了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26 万元。逾期未支付 1,474万元。
2025 年 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署了《补充协议书》,
约定:被告一承诺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前向甲方支付 200 万元、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 300 万元、2025 年 8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四笔股权转让金
1,20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担保责任;若被告一无法履行 2025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 500 万元的承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履行支付1,7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补充协议书》签署后,被告一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向原告支付了 200 万元,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仍有 1,274 万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12,74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 65,023.56 元(以 1,274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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