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2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405J。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8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2000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Iron & Stee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邮政编码:210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65,091,01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下同)、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 合作共赢。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危险化学品:3 类易燃液体;4 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类第 1 项毒害品(不含剧毒品,不含农药);8 类腐蚀品(所有类项不得储存)的批发。一般经营项目: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焦炭及其副产品生产;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钢铁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江苏冶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其中,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
出资时间均为 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165,091,0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6,165,091,011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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