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与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及附件《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钢铁》中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上交所的要求制作、披露和上报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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