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1 21:07:22 股吧网页版
华阳新材: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39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8)。
近日,公司获知相关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2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 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
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
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划转阳煤化工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阳煤化工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
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
团占用阳煤化工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樊宗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阳集团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