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39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8)。
近日,公司获知相关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2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 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控股股
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
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划转阳煤化工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阳煤化工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
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
团占用阳煤化工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樊宗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阳集团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