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3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1,995,000.00 元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
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
仲裁材料,仲裁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 号
二、仲裁申请人提交的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仲裁理由及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仲裁理由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35
2018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
承租位于徐州市大同街 125 号地下一层(原丽人街、B 层除外)和地上一至七层及 8、9 塔楼物业的房产,租期 20 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2022 年 11 月 25 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双方确认计租开始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18 日,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合同》4.1 条
款【租金标准】进行了修改,2023 年 3 月 25 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在补充协议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次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该优惠模式的存续以被申请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为前提条件。同时补充协议二的第二条、第七条约定了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第 4.2.1 条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约定,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当期租金起算日前
15 日内。被申请人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9 月 17 日季度租金的起算日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故被申请人应在 2025 年 6 月 3 日前(起算日前 15 日)支付该季度租
金。另外,按《补充协议二》中第二、2、①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5 年 6 月17 日前支付以前欠付的租金 160 万元。这两笔租金被申请人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同时也未按《补充协议二》将 5F-7F 及地下一层收益分成按协议约定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对其多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申请人多次催交,被申请人迄今仍未支付以上租金,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二、3 项约定,租金优惠模式取消,恢复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并计算相应的
违约金。按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租金,202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6 月 17 日
应 付 租 金 为 34,462,000.00 元 , 已 付 金 额 19,717,000.00 元 , 还 应 付 租 金
14,745,000.00 元;2023 年6 月 18日至 2025年 6月17 日应付租金为 60,000,000.00
元,已付金额 31,500,000.00 元,还应付租金 28,500,000.00 元;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应付租金为 8,750,000.00 元,至今未付。以上被申请人共
计欠付租金 51,995,00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违约还应当承担拖欠租金年息 15%的滞纳金,但由于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欠付租金何时支付,无法计算准确的滞纳金数额,申请人保留该方面的诉请另行主张。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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