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9:44:29 股吧网页版
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
市场推介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三条 加强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尊重投资者,形成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3、提高公司透明度,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

4、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 本规定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联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
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与投资者的联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并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运作情况。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负责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回答分析师、投资者或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及时披露: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5、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6、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