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2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975.72 万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二十二冶
集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 16 号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二十二冶集团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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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2 年 5 月 21 日,被告就盱眙星雨华府 4.1 期 28#、32#-38#楼,4.2 期及相
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进行招标。2022 年 8 月 11 日,原告收到被
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2023 年 1 月 9 日,双方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盱眙
星雨华府 4.1 期 28#、32#-38#楼,4.2 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暂定合同总价273,515,625.98 元,还详细约定了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验收、结算、违约等
各项条款。2023 年 3 月 20 日,被告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陆续安
排开工案涉工程中的 32#、33#、34#、36#、38#楼。2024 年 3 月 7 日,被告发出
《〈盱眙星雨华府 4.1 期 28#、32#-38#楼,4.2 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现今地产市场持续下行等原因,终止合同。
至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原告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为 3358.85 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 528.69 万元,剩余工程款 2830.16 万元未予支付。同时,进度款也延
迟支付,被告应按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逾期付款利息
为 212.97 万元。
案涉工程主要由 4.1 期的 28#、32#-38#楼,及 4.2 期的 39#、41#楼组成,共
10 栋楼。但截至终止合同之日,一共才开工了 32#、33#、34#、36#、38#,共 5栋楼。原告进场后相应增加保洁人员、增加成本等,产生管理降效损失 242.99万元。按照现场平面布置、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原计划两部塔吊同时服务 28#、35#、34#、36#楼。但因被告原因,只开工了其中的 34#、36#楼,两部塔吊降效 50%,塔吊闲置损失为 53.44 万元。上述因被告未开工导致的塔吊闲置及管理降效损失 296.43 万元。
2023 年 9 月原告完成 33#、36#楼及周边地坪桩基工程全部工作并报验,但
被告一直拖延验收,原告无法进入下一道工序。现场大量作业班组窝工、项目管理人员降效、机械闲置或降效使用、已进场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闲置。因被告延迟验收导致的窝工损失为 163.89 万元。
2024 年 3 月 7 日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1)现场的已加工钢筋、未加工钢筋、模板木方,及已定制无法退货的砌体材料等产生的费用共约 319.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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