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2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30,996,334.41 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润隆”),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润地”)、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雨润”)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苏州金螳螂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到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海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宏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 99 号
被告一: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中坝中路 41 号 1 幢 2 层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25
被告二: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雨润国际广场)
被告三: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明
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东侧、黄河路北侧(雨润广场项目内)
二、起诉方苏州金螳螂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4 年 1 月起,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针对“海安雨润喜润城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签订系列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约定由苏州金螳螂承接该项目的设计、装饰以及幕墙部分的施工,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双方分别对工程范围、质量、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日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说明函》,载明由江苏润地与海安润隆作为案涉项目的共同发包人;如东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担保书》,载明其对江苏润地作为案涉项目的共同发包人签署的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载明签署补充协议等,无需另行再征求如东雨润意见;
2024 年 12 月 24 日,案涉工程除地下室负一层部分均已投入使用;按照合
同约定,海安润隆应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支付已完工程造价 80%价款即
47,731,301.31 元;但截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海安润隆实际仅向苏州金螳螂支付
30,633,020.91 元,仍有 17,098,280.40 元未支付,同年苏州金螳螂分别于 1 月 20
日、1 月 26 日、1 月 27 日持续向海安润隆催款并告知再不支付工程款将于 1 月
28 日停工,但截至起诉之日海安润隆仍未支付;
2025 年 1 月 11 日,双方确认苏州金螳螂已完成造价为 55,062,962.38 元、幕
墙施工部分 3,937,164.26 元、设计部分 664,000.00 元,合计 59,664,126.64 元;截
至起诉之日,海安润隆、江苏润地尚未做好复工准备工作并导致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其行为直接导致苏州金螳螂产生到场未安装材料 786,900.16 元、后场材料527,693.37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59,536.50 元、管理人员工资及房租 242,833.33元等多项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海安润隆、江苏润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苏州金螳螂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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