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筑牢公司风险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其中,所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保障公司运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下设若干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与评价。审计中心不干预正常业务运营,规范行使审计监督权、建议权。审计中心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循“客观、专业、公正、独立、保密、回避”六大基本原则;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具备审计专业方面的必需知识技能,或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舞弊调查能力与风险管控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
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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