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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