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其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并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五名。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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