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为促进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