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事项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对外发放贷款;
(六)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按相关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且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非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二)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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