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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17:06:03 股吧网页版
嘉化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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