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9:31:36 股吧网页版
海正药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6152号)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目 录

一、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第 3—6 页

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6152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正药业公司披露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海正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海正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正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对海正
药业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重要差错更
正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编制 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财
务报表时对下属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医药公司)部分原料贸易业务相关收入确认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基于省医药公司对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原料贸易业务的全面自查结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就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或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形成的重要前期差错追溯调整至发生当期,相应影响 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前期差错事项及更正情况

(一) 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更正

2021-2023 年度,省医药公司部分原料贸易业务缺乏充分的商业实质及商业合理性,不
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相应形成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合计调减 2021-2023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 94,882.64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93,002.88 万元,调增投资收益 1,879.77 万
元;调增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40,512.86 万元,调增营业成本 39,479.65 万元,
调减投资收益 1,033.21 万元。

(二) 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更正

2021-2023 年度,省医药公司部分原料贸易业务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也未实质承担
存货主要责任,省医药公司在该类贸易业务中的身份属于代理人,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相应形成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合计调减 2021-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及
营业成本 59,37……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