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投资的管理,保证投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上述对内投资系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企业股权;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股票、基金投资、债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单笔重大投资(不含委托理财)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投资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此外,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重大投资(无论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三)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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