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可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本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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