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新疆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将问责机制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将内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此公司制定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办法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问责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下设内部问责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过半数董
事推举的人员等五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问责事由相关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因决策影响造成的重大亏损或损失的审计工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依据权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三章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如下情形: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
(三)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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